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相应地AI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等也成了大家关注的问题。近期,江苏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判决中明确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的AI生成内容受著作权保护。在这起案件中,法律是如何对“创作”进行界定的呢?
在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林某是一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设计者。2023年2月,他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图片,随后又进行了数次修改,最终在媒体账号上发布了名为《伴心》的作品,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

原告林某认为,两名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于是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林某:我先告诉被告,我说这个事情全线下架,我不予追究,但他们不认为这是侵权的行为。
法院在审查中明确,原告林某所使用的AI生成图片的软件用户协议约定,使用该软件服务生成的图片作品资产及其权利属于用户。在对图片迭代过程进行审查后,法院认为,林某生成的平面图具有独创性,体现了作者的意志。

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胡越:如果仅提示一些简单的关键词、一次性的创作,对于生成的结果是不可控的。但是本案中和“一次性生成”的区别在于,它经过了多轮迭代的引导,以及经过人工的干预,所以最终我们认定这个平面的美术作品,它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胡越解释称,正如机器是人的工具一样,人工智能也是人的工具,不同的是,传统机器是代替体力劳动的工具,而人工智能则是代替脑力劳动的工具。本案所涉及的图片作品具有鲜明的创作者烙印,其生成内容应该受法律保护。
如果AI能够百分之百明确使用者的内心想法的话,它完全可以把那个爱心变成半心,PS的过程也通过AI来完成。本案中,AI没有那么聪明,不能领悟到这个作者的真正创作思路,所以还是要通过手动进行修改的,这个其实也涉及人的创作。
法院同时认定,林某的著作权应限定于该图片,被告之一的常熟某房地产公司以“爱心”为基础建造实体装置行为不属于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连续三天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已自动履行判决。

当前,AI技术正以令人惊叹的速度迅猛发展并渗透到各行各业。AI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成为热点议题之一,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呼声渐高。作为创作者,如何规避此类案件中的潜在法律风险?胡越建议,作者在使用AI创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工作痕迹实现自我保护。
胡越强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应当能够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而这一案件的审结,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空白。
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胡越:对于其他人生成的或者说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应当持有一种足够的尊重,你不能奉行拿来主义,不管这个作品是传统的绘画也好,还是现阶段的一个AI创作的图片也好,它毕竟不是你的,你使用它就会存在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