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社会伦理治理将走向何方?

人工智能时代,社会伦理治理将走向何方?

2024年10月17日,世界瞩目的诺贝尔奖终于揭晓了新一年的名单,获奖者使得全球科学界为之震动:诺贝尔物理学和化学奖得主均与人工智能紧密相关。这直观地揭示了人工智能在现代科学研究中所处的关键性地位,也进一步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的广泛探讨。

迈入人工智能新阶段:社会伦理治理危机缘起

自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首次正式提出“人工智能”这一概念以来,人工智能已经走过千山万水,跨越两次“寒冬时期”。随着技术的突破、成本的下降和应用的普及,2016年,谷歌DeepMind研发的AlphaGo在围棋人机大战中击败人类棋手李世石,人工智能重回大众视野。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推动了人类进入大数据时代,数据、算法、算力三要素齐头并进,以深度神经网络为主的深度学习技术开始兴起并持续取得突破,人工智能逐渐“飞入常百姓家”。2022年,Dall-E2、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等应用纷至沓来,而ChatGPT的横空出世更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风光一时无两。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标志着人工智能进入了新纪元,而同时也引发了对于人工智能风险,特别是其对社会伦理产生何种影响的深入探讨。

“独角兽·人工智能”(第七辑)中所包含的三部书籍正与此息息相关。由塞巴斯蒂安·洛塞等主编的《人工智能责任》是第七届明斯特欧盟法律与数字经济研讨会的论文集,紧扣欧盟《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与《产品责任指令》修订版提案,从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生产商责任和经营者责任、因果关系与过错与举证责任、追索权和保险四大角度广聚群智,并系统梳理了两项提案中责任制度所蕴含的重要创新以及相应的修正建议。爱丽丝·E.马威克所著的《是私事,也是政治》围绕女性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深入剖析了数字时代隐私不平等问题,并通过构建一种新颖的“网络隐私”体系,揭示当前隐私保护制度的不足,凸显从集体政治层面实现隐私保护的现实需求。蒂埃里·范斯韦弗尔特与尼古拉·格洛弗-托马斯合著的《医疗保密与隐私》则聚焦隐私与医疗保密两大核心领域,以全球视角展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处理患者敏感信息时采取的多样化方法,为医疗行业的从业者充分理解自身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推动各国相互学习借鉴提供参考。

把握人工智能新规则:社会伦理治理路径探索

基于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不透明性,人工智能时代下的社会伦理面临着全新挑战,其中之一即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人工智能责任》一书可谓是欧盟应对该挑战的生动注脚。

本书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重申欧盟层面针对人工智能主体身份的立场,即在不断发展的欧盟侵权法大背景下,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因此不能直接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这导致责任的归属需要通过其他主体来实现,如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等。二是尽管各论文的著者不尽相同,但本书的编排逻辑清晰、层次严密。作为欧盟法律与数字经济研讨会的成果,本书紧扣《人工智能责任指令》和《产品责任指令》两项提案的关联概念、调整对象以及相互关系作为基本议题,并明确提出人工智能具有日益增强的监管必要性,以及由此延伸的、在侵权法领域的欧盟法律的进一步发展需求等核心主张。围绕这些主张,基本论证分为四步:首先,从一般性层面研究责任制度本身;其次,探讨不同责任制度的核心方面,即产品责任和经营者责任;再次,关注受害者因承担证明责任所面临的困难;最后,讨论不同主体之间分配损害的问题。第三,本书结合现实生活中人工智能适用的具体场景,为该领域相关规范的一致性以及责任人和潜在受害者之间的负担平衡提供了思维的碰撞。围绕两部重要提案,本书采用比较法视野,研究人工智能领域中涉及的欧盟法律不同的子领域或“岛屿”。例如,克里斯蒂安·温德霍斯特认为《产品责任指令》提案留下的少数空白问题,只需要补充替代经营者责任即可解决;而乔治·博尔赫斯则提出《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无法填补人工智能系统自主性和不透明性产生的所有责任之间的空白,即《产品责任指令》提案的遗留问题,可能仍然需要额外的严格责任制度来应对人工智能系统自主运行所带来的责任空白。

该书所蕴含的价值不言而喻。然而,正如书中所提及的,眼下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零散,因此法学学者和从业人员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在不断扩展的侵权责任法中求统一性。但结合文中各篇论文,这一目的似乎并未完全实现,甚至难有实现可能。说得更具体些便是: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因果关系”在指令提案的规范范围内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该概念是否应在或者有可能在欧盟法律中一致适用?再进一步思考,如果应当统一“因果关系”这一概念,其是否应在相关的欧盟法律子领域内适用,还是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更广泛地适用?同样的,《人工智能责任指令》提案所提及的“过错”概念是否只能在该指令范围内适用,还是存在范围外适用的可能?基于欧盟法律一致性的目的,人们或许还需要考虑这些规则与欧盟法律其他领域相应规则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保护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此外,无论是产品责任还是经营者责任,关于在何种情形下将责任归责于制造商或生产商,经由讨论仍是迷雾重重。

正如编者所言:“人工智能将生活各领域联系在一起,连接社会个体与公共利益,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多元格局之势。”其余两书与《人工智能责任》在总体要旨上紧密联系,但侧重点有所不同,即聚焦隐私议题与特定领域的人工智能侵权开展剖析与研究。《是私事,也是政治》系一部聚焦社交领域的网络型人工智能著作,其亮眼之处在于摆脱大隐私权体系下隐私与个体的固有联系,转向探讨隐私社会化;立足政治视野研究隐私侵权对不同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处理层面的权力差异。《医疗保密与隐私》则关注医疗领域的信任关系,通过收集各国大量政策和实践并进行比较分析,揭示了医疗隐私保护的多样化实践,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丰富的现实资源。

擘画人工智能新愿景:社会伦理治理未来展望

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到:“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甚至是客观真理,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的讨论,都只能沦为僵死的教条而非鲜活的真理。”学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对话,对话的深化需要求同存异,以此实现思想层次的“螺旋式上升”。

目前我国的人工智能立法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理论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智能法(学者建议稿)》《关于人工智能立法的重点制度建议》等文件。在实践中,形成了多层级、地域化、领域化的法律治理框架。例如,作为宏观指导文件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专门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首部人工智能产业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等。然而,尚未形成一部统一、系统的专门法律法规。具有天然滞后性的法律应如何应对日新月异的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规则体系尚未完善之际,我国在人工智能时代的社会伦理治理又能走向何方?无数新的难题与新的挑战亟待法律人共同应对。

本辑丛书旨在聚焦数字化变革与人工智能,把握并实现人工智能治理的统一化与体系化。这对于我国人工智能立法以及理论研究而言,存在较强的参考价值与借鉴意义。需要强调的是,这三本书并非“万金油”,无法给予我们全面的回应与解答,但其中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在为我们带来智慧结晶之碰撞与未来规则之深思的同时,或许能够打开某一扇通往最佳答案的大门。正如主编彭诚信教授在序中所言:“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公正、安全、可靠的人工智能时代,一个法律、技术与生活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的时代,一个人类智慧与人工智能和谐共存的时代。”

人工智能时代,社会伦理治理将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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