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智能体创作模式来了,版权忧患也来了

AI智能体创作模式来了,版权忧患也来了

AI智能体的出现,‘AI训练补充协议’的做法,网络平台签约作家的忧虑,提醒我们重新去思考、界定创作的本质是什么,我们要发挥好人工智能的价值,同时又肯定和保护人类创作者的主体地位。”近日,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邢政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

日前,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推出的“灵咔灵咔”创意写作智能体在上海书城发布。近年来,以阅文集团“阅文妙笔”“作家助手妙笔版”和七猫中文网“AI小助理”为代表的平台AI辅助写作工具显露身手。随着技术的升级与优化、各大平台上AI写作软件的兴起,人机协作或将成为创意写作新趋势,一个新的写作时代,是否就此启幕?

智能工具以其强大的算法和数据处理能力,为文学创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与高效。然而,AI写作的发展也面临着新问题。今年7月,番茄小说平台试图将作者的原创内容纳入语料训练,要求签订“AI训练补充协议”的做法,引发了部分签约作家的抵制和投诉。此类事件不仅揭示了AI写作在如何保护著作权、原创作者权益等方面的问题,也促使我们重新审视和思考在人工智能时代下的文学创作的本质与伦理规范。

当AI智能体创作遇见网络文学

AI写作软件通过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能够模拟人类的写作风格和思维方式,为作者提供大量创作素材和灵感。华东师范大学传播学院院长王峰教授团队采用“国内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提示词工程+人工后期润色”的方式,在今年5月成功完成了超过110万字的小说《天命使徒》。2023年10月,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沈阳教授团队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创作了小说《机忆之地》,匿名参加了江苏省青年科普科幻作品大赛,并获得二等奖。

AI写作智能体对网络文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AI写作软件是否会带来写作新模式?

目前不少网络作家在利用AI辅助创作,比如进行资料查询、故事构思、场景想象和人物刻画等,对于网络文学这种需要体力、智力和耐力的劳动,AI的介入有助于加快写作速度。中国作协网络文学委员会委员、网络文学评论家桫椤分析了网络文学的特殊表达方式及其生产模式,他认为:“网络文学的类型、套路、梗等‘数据库写作’的元素成为故事的必要构件,先天具有被拆解和重组的可能性;同时,网络文学的意义表达较浅显和直白,不大讲究诗性的‘言外之意’。这些都为AI写作提供了便利。AI写作实质上仍然是算法在起作用,按照人给定的要求去调动资源,重新组合文本或者生成新文本。”

AI生成的作品提醒我们重新去思考、界定创作的本质。邢政表示:“在这种思考和界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AI生成的作品也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我们要为技术进步和新型创作方式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鼓励、保护有创新性的人类原创作品,助益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文学是彰显人类精神原创力的重要方式,AI的大规模运用会不会削弱人类表现自己创造力的能力和机会?

桫椤直言AI写作进入网络文学带来的问题:“AI写作导致了文学创作主体的泛化,AI并不具有人类的主体情感,它所调用的一切数据资源都是人的创造。对于真正想表达主体情感与深度思考的文学创作而言,AI辅助写作的价值不大。这就是为什么它对传统文学领域影响较小的原因。AI写作的发展过程,折射着文学领域存在的人文价值与商业利益的对弈,我们有必要在运用新技术的同时捍卫人的价值。”

AI智能体的语料训练与版权归属

AI智能体训练通常需要大量数据,包括公开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智能平台所使用的语料库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相应的使用权?近年来,围绕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案件涉及小说、图像、声音等领域。AI生成的版权归属该如何判断?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也直接影响到AI技术的正向发展。

在番茄小说平台“AI训练补充协议”引发签约作家抵制的风波发生后,王峰敏锐地意识到AI智能体创作新模式带来的版权问题,他与团队成员深入讨论大模型研究与写作领域面临的挑战。关于平台所使用语料库的合法性问题,王峰并不讳言:“每个AI智能体都面临着这方面巨大的挑战。‘灵咔灵咔’创意写作智能体暂时不涉及语料预训练,当然,后面同样要面对这一困难。我们会通过各种合法的方式获得相应语料的训练权,以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利。”

训练AI智能体所使用的语料库是否获得了合法的使用权,不仅关乎平台自身的合法运营,还涉及原创作者的权益保护以及整个内容创作生态的平衡。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AI生成奥特曼侵犯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某AI公司未经许可生成与原告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属于复制、改编奥特曼形象的行为,构成侵权。

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我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也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因此平衡AI产业发展和创作者权益保障同样重要。

邢政认为:“训练数据具有合法来源,是AI写作发展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而AI的训练阶段与输出阶段同样重要。AI作品的侵权不仅是指输出阶段的侵权,也包括训练阶段的侵权。”现有的人工智能训练对数据具有强依赖性,需要庞大的训练样本学习。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原作者并未明确授权其作品可被用于人工智能的训练,擅自使用则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权益。

与智能平台合作进行艺术品生产的人类用户是否拥有著作权?由于整体的艺术创作过程并非完全由用户独立完成,他们在作品中只能拥有一部分份额。面对这个“棘手的问题”,王峰理出了建设性的解决思路:将著作权分为两步,一步是产品,一步是著作权的宣称并赋权。王峰认为,未来智能写作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是合作创作者的关系,“在最终产品上,平台和使用者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和使用权,这是一种全新的合作模式,当然在最终产品的使用上,可以根据协议进行协商使用。”

如何解决关于AI生成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这需要具有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肯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建立起对人类原创和人工智能参与创作作品的分层保护机制。邢政从法律层面分析,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要将人工智能创作的特殊性纳入考量,一方面,需要加强法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明确AI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技术创新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技术手段对AI智能体创作模式进行研究、保护和管理,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同时,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力度,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为AI技术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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