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在科技强国和金融强国的建设道路上,法治必须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10月22日,在2024金融科技大会暨成方金融科技论坛“数据资产与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平行论坛上,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张雯这样如此强调法治保障之于科技创新的意义。
张雯表示,要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司法服务,实现“科技-产业-金融”的良性循环,确保金融创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稳妥有序推进。
北京金融法院院长张雯 主办方供图
“科技创新和数据资产就代表着新质生产力。”会上,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张颖介绍,北京深入实施《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和“数据二十条”,创新推出了《关于加快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不断夯实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民、政、企融合协调发展的智慧城市2.0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在此过程中,需要高水平法治为新质生产力和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推动金融资源有序参与科技创新。
“大模型赋能的法律风险及应对”圆桌会议。主办方供图
作为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的主审法官,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朱阁介绍了该案裁判思路。她指出,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使用者可以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她强调整体看待和同等保护:对人机协作要整体看待,而不是割裂地去看待,认为人的工作只是输入提示词,实际上,人的提示词决定了生成的内容;传统方式创作和AI生成创作应当同等对待,避免反向鼓励不披露内容是否为AI生成,隐瞒创作方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冯刚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具有有用性与稀缺性,人工智能本身及其生成内容都凝结了人类的劳动和智慧,是人类创造而非自然创造的结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问题应具有与时俱进的发展性,因此,“著作权法体系是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最好归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介绍了我国现有法律中涉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立法工作推进情况。他表示,中国法学界在人工智能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起草了人工智能示范法,并提出了一些创新内容。希望通过不断讨论,使法治实践适应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态势,更好推动凝聚依法发展和治理人工智能的共识。
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总法律顾问王怡然表示,随着产业的发展,我国的监管法律体系不断深化拓展至算法服务、深度合成服务等与大模型密切相关的领域,相关规定陆续出台。
新质数(北京)数据有限公司总经理普翔建言,监管方可通过借鉴核技术、互联网和加密货币等领域的治理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监管、推动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灵活应对新兴技术挑战,建立适合AI发展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