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直击|皮特•加尼亚: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发明和创造中的知识产权争议——对机器人行业的影响

目前,“机器人”或“机器人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文献大多局限于讨论人工智能本身的问题,我将尝试结合机器人的基础知识和我对知识产权的理解,更深入地探讨超越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机器人特定问题。具体来说,我将讨论三个问题:

首先是机器人领域中人类创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机器人领域是否存在特定的挑战?至少在我看来,并没有。与其他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相比,机器人相关的创新知识产权并无二致。关于知识产权的话题,特别是涉及操作机器人的软件(无论是智能还是非智能)的专利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大多数专利主管部门要求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具备“技术性”,即基于自然法则,而软件本身并不满足此要求,除非它与更复杂的技术解决方案相结合。而机器人领域的大多数与软件相关的发明都应该符合这一“技术性”原则,因为机器人是有形的机器,软件使它们在物理世界中执行任务、制造东西或移动等。

第二个问题与机器人的“有形性”相关,即机器人是否会侵犯知识产权。生成式人工智能背景下,这个问题再次引起了广泛讨论。使用文学、音乐或艺术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是否涉及版权侵犯?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是否会侵犯原始作者的版权,即使它们不是直接复制其作品?在我看来,这类侵权风险主要存在于艺术作品领域,例如以某画家风格创作的画作。相比之下,人工智能仅能生成数字图像,与真实绘画有本质区别。而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人手能像人类画家一样使用画笔,可以创作更接近原始画作的作品。

另一个问题是机器人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迄今为止,这个问题主要局限于人工智能的语境中。大多数国家否认人工智能在技术发明或作品中具有发明权。这一讨论是否应扩展到机器人,特别是人工智能驱动的机器人?机器人能够发明吗?这似乎难以想象,因为发明是人类(或人工智能)智能的直接成果。机器人最多只能作为发明的辅助工具。它们能创造吗?它们无法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文学或音乐作品增添任何质量,但在美术领域,由于其在物理世界中执行任务的能力,它们可能比人工智能本身更具优势。例如,刚才提到的绘画机器人手或具有雕刻能力的机器人。

最后,关于表演者身份的问题,比如智能人形舞蹈机器人是否被认为是表演者,以便享有邻接权?表演者作为音乐剧等作品的演绎者,在包括中国版权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中都受到保护,这一权利使他们能够对他人的作品进行艺术演绎。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