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1 17:03:27
4月11日,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指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符合以下要求: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在管理上,《管理办法》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在权责上,《管理办法》指出,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同时,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
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在数据合规上,《管理办法》表示,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同时,《管理办法》指出,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此外,《管理办法》还指出,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潇湘晨报记者郝咏琪 综合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